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救助解决执行难
2014-08-18 19:31:31
--奉正从与曹炳云工伤保险待遇执行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3)玉红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奉正从
被执行人:曹炳云
【基本案情】
曹炳云系从事货物搬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0年8月1日,某食品公司与曹炳云签订《货物搬运外包协议》,约定由曹炳云承包该公司食品搬运工作。2010年10月28日奉正从在从事曹炳云承包的搬运工作过程中,从糖堆上摔下受伤。经鉴定,奉正从伤残等级达三级。奉正从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作出(2012)玉红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曹炳云向奉正从支付医疗费65616.7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700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5459.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炳云因患腰椎骨质增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无其他生活来源,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查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奉正从在本案中受伤,双下肢截瘫,经鉴定达到三级伤残,家庭生活困难。执行人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所在村委会沟通协调协商后,村委会同意把一笔社会人士的捐款50万元以奉正从的名义分三年向保险公司投保分红型险种,奉正从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其妻子、儿女是受益人,为保障有人照顾其生活,奉正从可以变更受益人,奉正从同意放弃执行曹炳云的履行义务。现村委会已以奉正从的名义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保。
【法官后语】
在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由于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也困难,生效的法律文书很难得到执行,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无力救治,生活陷入绝境。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而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白条,减少社会对抗。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是法院单方面“执行不力”造成的,仅仅依靠法院凭自身力量,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是难以破解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配合,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执行法律,我们在法律和法规没有禁止的范围内,可以对执行方式和方法大胆探索,更要求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能生硬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讲究运用灵活的方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特点,灵活地、有创造性地制定执行策略,通过各个部门的相互协调,引入社会力量,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有效解决执行难。
编写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周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