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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4-06-25 16:52:54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4)云0402刑初332号

 

本院在审理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正禄涉嫌失火罪一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正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正禄赔偿失火造成154.95亩林地破坏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9400元人民币及鉴定费用7000元人民币。以上费用合计36400元人民币。其中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9400元人民币打入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鉴定费用7000元人民币打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账户。

事实和事由:2023年11月3日11时左右,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六组居民王正禄在甸苴社区“麻园山”山脚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松毛烧马蜂窝,之后其在火源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随后遗留的火源点燃了周围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过火范围总面积为:10.33公顷(154.95亩),均为林地。过火林地中:(1)1.71公顷(25.65亩)为其他灌木林地,其中1.45公顷(21.75亩)林种为水源涵养林;0.26公顷(3.90亩)林种为薪碳林。(2)9.62公顷(129.30亩)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现场地表分布有火烧过后留下的痕迹,林地原有地表植物已被火烧过。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王正禄失火破坏的森林修复生态环境,共需费用29400元人民币。

二、调解协议内容

1.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正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29400元至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用于案涉被破坏林地生态修复;

2.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正禄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垫付的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付至该院账户。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0877-2617536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